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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s-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標頭符號

離婚父母雙方原約定由一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可否重新約定?

 

標頭符號

雙方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當事人戶口名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重新約定書辦理。

 

標頭符號

我的兒子及媳婦因經商常常出國,孫子與我同住,為方便起見,可否由我監護?

 

標頭符號

依我國民法規定,生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有行使負擔之責任;父母僅得因特定事項(僅限於對未成年人事實上之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及附隨此種監護之住所指定權或懲戒權等),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故如父母遠遊,非長期入監或子女在外求學等情形,父母得委託適當親友代為監護其子女,但委託應註明一定期限及特定事項。且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