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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印鑑變更登記、印鑑證明

 

標題符號申請人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
  3. 受委託人(只適用申請印鑑證明)。

標題符號應繳附證件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者,須另附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2. 年滿20歲之成年人及有行為能力之當事人,需親自辦理印鑑登記、印鑑變更登記或印鑑證明;未成年人申請印鑑登記、印鑑變更登記或印鑑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共同辦理,父或母無法共同辦理時,應加附他方同意書。
    標頭符號下載同意書
  3. 委託他人申請印鑑證明者,須另附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原登記印鑑章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標頭符號下載委託書
  4. 監所收容人辦理印鑑證明,委託他人辦理,其委託書應經監所證明。
  5.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原登記印鑑視同註銷:
    1)喪失國籍者。
    2)經禁治產宣告者。
    3)死亡或經死亡宣告者。
    4)遷出原戶籍轄區者;但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標題符號備註

  1.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2. 規費:印鑑登記:每次20元、印鑑證明:每張20元。
  3. 受理戶政事務所: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4. 國外作成之文書證明,其外文及中譯本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公證書等證明須經海基會驗證。(委託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亦應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