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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更正、撤銷、註銷登記

 

標頭符號申請人

  1. 原申請人。
  2. 利害關係人。
  3. 本人。
  4. 受委託人。

標頭符號應繳附證件

  1. 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變更、更正或撤銷之事項為國民身分證記載之事項須換證者,應備二年內所攝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換領新證)、印章。
  2. 有關證件或核准變更、更正、註銷或撤銷之文件。
  3. 委託他人申辦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份證、印章。
    標頭符號下載委託書
  4. 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另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標頭符號備註

  1.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2. 國外作成之文書證明(含委託書、授權書),其外文及中譯本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公證書等證明須經海基會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