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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

主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1年2月15日實施。
依據:戶籍法第26條第1款。
公告事項:
一、經法院裁判確定、調(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且同時撤銷冠姓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各項法規(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如有修正,仍應以最新公佈之法條為準,最新法條或規定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