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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民族別登記宣導

按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4條規定:「原住民應註記民族別,並以註記一個為限。」另按內政部100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002477162號函規定,原住民民族別註記及變更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為正確戶籍資料,請具有原住民身分但未註記原住民民族別者,可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原住民民族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