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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其居住,亦不得因其有居家 檢疫等情形而歧視其合法租屋權益。

  • 發布單位: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其居住,亦不得因其有居家檢疫等情形而歧視其合法租屋權益;若違反者,依該法第69條規定可處最高15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二、房客若受到房東不當對待,可即時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