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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戶籍謄本

 

標頭符號申請人

  1. 本人。
  2. 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2)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3) 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4)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5) 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再此限。
    (6)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3. 受委託人。

標頭符號應繳附證件

  1.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2. 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3. 可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
  4. 通訊申請:當事人因故未能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時,得以信函通訊申請,請書明申請人通訊地址、戶籍地址及姓名、被申請人姓名、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戶籍謄本之種類、份數、申請人並須在署名處簽名蓋章,另請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加蓋申請人印章。申請書請連同規費及書妥收件人地址姓名之回郵信封(貼足掛號郵資),以掛號寄送本所。本所地址:970花蓮市復興街67號。
  • ※應付繳證件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標頭符號下載委託書

標頭符號備註

  1.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2. 規費:每張15元。
  3. 受理戶政事務所: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4. 國外作成之文書證明,其外文及中譯本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公證書等證明須經海基會驗證。(委託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亦應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