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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記

 

標頭符號申請人

  1. 原申請人。
  2. 利害關係人。
  3. 本人。
  4. 受委託人。

標頭符號應繳附證件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可免提)、最近二年內拍攝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之照片一張。
  2. 因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由戶政事務所主動負責查明更正;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應提憑下列證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1)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業證明文件。
    4)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國防部或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
           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法院確定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及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等。
    7)其他機關()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3. 提出上列各款之證明文件更正出生年月日者,除第一款及第六款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4. 委託他人申辦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標頭符號下載委託書
  5. 以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標頭符號備註

  1.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2. 受理戶政事務所:

    (1)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婚生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3)戶籍地已辦妥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3. 國外作成之文書證明,其外文及中譯本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公證書等證明須經海基會驗證。(委託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亦應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