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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標頭符號申請人

  1.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 .申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3. 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4.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之身分不明,由警察機關查明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5. 受委託人。

標頭符號應繳附證件

  1. 死亡診斷書或法醫死亡相驗證明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死亡宣告判決書。(均留存正本)
  2. 死亡者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收繳;身分證遺失者免附繳但應在申請書上載明)、配偶國民身分證(須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請備妥最近二年內拍攝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之照片一張)及印章、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 在大陸地區死亡者,其死亡證明書需載明當事人出生年月日和生前住所地及死亡原因,並須經海基會驗證。
  4. 國外死亡者,相關外文及中文證明書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駐外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 ( ) 證,應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本認證。
  5. 委託他人申辦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標頭符號下載委託書
  6. 以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繳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標頭符號備註

  1. 申請期限:30日內。
  2.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3. 受理戶政事務所:自104年7月1日起,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4. 參閱法條:民法8條。
  5. 國外作成之文書證明(含委託書及授權書),其外文及中譯本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公證書等證明須經海基會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