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 戶長。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受委託人。 應繳附證件 雙方戶口名簿。 所有住址變更者國民身分證(須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請備妥最近二年內拍攝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之照片一張)、印章。 住址變更單獨成立一戶者,依據內政部「單獨立戶提證規定」辦理: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房屋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房屋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名下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收據辦理。 (5)以房屋稅籍證明辦理者流程如下: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提憑最近1年之房屋稅籍證 明及最近繳納之6個月水電費收據憑辦。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租賃之房屋,提憑最近1年之房屋 稅籍證明、租賃契約書及最近繳納之6個月水電費收據及房屋所有人書面同意 資料憑辦。 (6)最近三個月內第一類建物謄本及屋主同意書。 (7)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 查實後辦理。 未成年人之住址變更,由父母雙方共同為之,如未成年人之父或母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另一方代辦。 下載同意書 委託他人申辦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下載委託書 以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繳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備註 申請期限:30日內。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受理戶政事務所: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 國外作成之文書證明(含委託書及授權書),其外文及中譯本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公證書等證明須經海基會驗證。
申請人
應繳附證件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