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申請人時)。 受委託人。 應繳附證件 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提憑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被收養人已領證者如需換證應備最近二年內拍攝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之照片一張)、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養子女從姓約定書。 下載子女(養子女)從姓約定書 委託他人申辦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下載委託書 以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仍須經我國法院認可確定。 備註 申請期限:30日內。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受理戶政事務所: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國外作成之文書證明(含委託書、授權書),其外文及中譯本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公證書等證明須經海基會驗證。
申請人
應繳附證件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