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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子女今年10歲,我想以『特殊原因』為他申請改名,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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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更改姓名,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共同為之,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可親自簽名)、子女的戶口名簿、及初次設籍謄本辦理。
2.若父或母一方不克共同前來辦理,須檢附其同意書。
3.未成年前以『特殊原因』改名,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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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年滿20歲,因名字有諧音常造成不便,要如何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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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現行姓名條例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租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得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戶政事務所受理後須查證當事人是否有姓名條例中不得申請改名事項。
2.經查證核准後辦理姓名變更登記,需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改註戶口名簿,故請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所攝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照片1張、換證規費50元,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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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年滿20歲,戶籍設在花蓮市,因與他人同名同姓,要以此原因申請改名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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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證核准後辦理姓名變更登記,需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改註戶口名簿,請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所攝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照片1張、換證規費50元,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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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養父已死亡,與養母終止收養後,可以回復原來生父的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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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養子女於養父死亡,與養母單獨終止收養,仍應從養父姓。
2.或可依民法第1078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從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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