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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向法院訴請與丈夫乙男離婚,經法院判決確定,但乙男已不知去向,拿不到戶口名簿,甲女應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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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可先憑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正本,並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2年內拍攝符合格式照片1張(換證用)及規費50元,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後續由乙男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請對方前來補註記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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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辦理離婚,在台灣應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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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外的離婚書約需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協議離婚書如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得單方申辦,並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
2.若是大陸地區的離婚書件則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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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離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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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未得其同意,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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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先生於97年4月舉行公開儀式結婚,還沒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現在和先生協議離婚,是否可以不用辦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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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5月23日起,國內結婚者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惟於施行日前(97年5月23日不含當日)已有效存在之儀式婚,縱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於97年5月23日後婚姻關係仍為有效。但協議離婚須經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生效,所以雙方要攜帶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結婚證書、離婚協議書,親自辦理結婚登記及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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