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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始生效力。我於97年5月20日辦理結婚喜宴,但迄今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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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係以結婚登記為結婚之形式要件;同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佈後1年施行。」故自97年5月23日起,國內結婚者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惟於施行日前(97年5月23日不含當日)已有效存在之儀式婚,縱未辦理結婚登記,於97年5月23日後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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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書約上證人是否須陪同雙方當事人親至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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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982條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並非由雙方當事人協同證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故證人不須親自到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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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參加花蓮縣政府舉辦的集團結婚,是否可以由一方或委託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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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982條修正為登記婚後,結婚有無舉行儀式,非屬婚姻生效要件,參加集團結婚者,仍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雙方當事人均應親自到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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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日是否必須與結婚儀式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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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2條登記婚規定,結婚儀式與結婚是否生效無關,應以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日為結婚生效日。為確保個人權益,結婚當事人可先辦登記再依個人需求或習俗舉行宴客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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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戶政事務所預約週六辦理結婚登記,但不巧當天遇到颱風宣布放假,戶政事務所是否受理結婚登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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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天然災害(如颱風來襲)等不可抗力因素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宣布停止上班,考量天然災害恐有危害身安全與交通中斷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戶政事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原預約結婚日期得由各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結婚當事人擇日辦理,或由結婚當事人自行再向戶政事務所預約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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