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98年10月14日修正發布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及第7條規定,使外籍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如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於申請歸化國籍時比照一般外籍配偶之規定,亦即,可提憑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一年以上之證明,或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積時數達72小時,或參加歸化測試總分達60分以上者,三者擇一,即符合前揭認定標準。另其如年滿65歲者,參加歸化測試總分達50分以上,亦得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