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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寶的第一步--出生登記--子女姓氏,父母約定

子女姓氏父母約定宣導海報寶寶出生後60日內,記得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喔!寶寶的姓氏應由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從母姓。
(一) 父母雙方已約定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者,由申請人提憑父母雙方約定書辦理或由父母於出生證明書或出生登記申請書載明子女姓名並簽名或蓋章。
(二) 父母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並於出生證明書或出生登記申請書載明子女姓名並簽名或蓋章。

※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四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並依戶籍法第49條第二項規定,以抽籤決定姓氏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民國99年5月26日最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各項法規(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如有修正,仍應以最新公佈之法條為準,最新法條或規定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