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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籍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自即日起施行

  • 發布單位: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

修正國籍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自即日起施行。

修正條文詳見附件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