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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及第13條條文修正並自即日起施行

  • 發布單位: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及第13條條文修正並自即日起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4條:刪除原條文第3項,有關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該子女 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規定。是以,於本法施行後,當事人即不得依該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二、第8條:第1項規定:「符合第2條、第4條、第5條或第6條規定 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但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4條第2項、第6條及前條之規定。」第2項規定:「得依第4條或第6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準用第4條第2項、第6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