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便民服務,減少民眾奔波,內政部自103年11月3日起開放各戶政事務所代發他所檔存之戶籍登記申請書及附件,惟如戶籍登記申請書及附件因年代久遠,經傳真或掃描之資料清晰度不足,得至檔存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按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收費新臺幣10元。」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