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內政部103年5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301733671號函函示:同一姓氏不同書寫方式之處理,同一家族成員如不同書寫方式之姓氏不影響親系判別者,且未涉及有違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或可兼顧法、理、情,可尊重當事人意願,受理更正姓氏,惟以1次為限。2.「同一姓氏不同書寫方式,其身分認定以戶籍謄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