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0年3月28日實施。依據:戶籍法第26條。公告事項:一、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後,並列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二、本公告另刊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www.ris.gov.tw)。※各項法規(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如有修正,仍應以最新公佈之法條為準,最新法條或規定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