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99年5月26日內授移字第0990932241號函暨花蓮縣政府99年5月28日府民戶字第0990089312號函:
一、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係應國內外要證機關需要所作之配合行為,非屬強制性質,各要證機關可本於權責,衡諸申請案件之性質,自行決定申請人應繳驗之文件需否送經認、驗證程序。基上,倘外國文書擬持至國內使用,且國內要證機關要求文件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則需依文件製作地,依我駐外館處領務轄區之劃分,向駐在國(地)館處申請驗證;如在我未設館處之國家(地區),則應向管轄之駐外館處申請。
二、相關流程:
1.駐外館處受理外國學歷驗證申請,以當地(駐在國及轄區內國家或地區)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學校所核發之學歷、成績單等學歷文件為限,至該學歷證件之核發學校是否列入我教育部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或該外國學歷是否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辦法」採認標轉等節,仍應由國內要證機關自行依權責審查認定。
2.一般申請外國學歷文件驗證流程,除駐外館處可向學校查證辦理者外,一般學歷文件與其他文件之驗證程序一樣,須先完成當地之驗證程序,如先經當地公證人或教育主管機關,以及驗證主管機關(多為外交部)驗證後,再向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倘係我未設處之國家之學歷文件,除經文件製作地驗證程序外,另需經文件製作國家派駐我受理驗證館處國家(地區)之使領館驗證後,再送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
3.申請人如已在國內,或因故無法親自申請,可簽署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向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委託書並應經過所在地公證人認證及驗證主管機關驗證。至於可否受理郵寄申請乙節,因各國郵政效率素質不一,且郵寄資料為學歷文件正本等重要文件,並非所有駐館處均可受理郵件申請,倘申請人無法委託代理人臨櫃申請,建議先洽明該館處可否受理郵件申請。
4.有關外國學歷文件驗證之申請手續乙節,各駐外館處因駐在國(地)之驗證法規不同,所需之申辦流程及應備文件亦不相同,建議申請人直接向擬申辦之駐外館處洽詢。
(駐外館處之聯絡方式及網站資訊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查詢)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http://www.boca.gov.tw/mp.asp
※各項法規(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如有修正,仍應以最新公佈之法條為準,最新法條或規定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