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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核發後,申請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

按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3條規定:「被害人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憑載有本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事由之保護令及身分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第1項)。…申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註記時,應提供相關戶籍資料供戶政事務所辦理註記。(第4項)」
綜上所述,於保護令核發後,被害人得持憑保護令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
※各項法規(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如有修正,仍應以最新公佈之法條為準,最新法條或規定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查詢。